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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点退房终谢幕

“12点钟退房”这个旅游饭店业的行规,一直以来,都被业内冠之以“国际惯例”,虽然是饱受争议和质疑,但各大宾馆仍然在不折不扣地实行,消费者对此也始终难以撼动。值得欣慰的是,最新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已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这一规定,这标志着被冠以“国际惯例”的“行规”,终于走到了尽头。

“国际惯例”成为收费借口

对“国际惯例”的误读,是消费潜规则泛滥的重要原因。消费者在维权时,企业常常以“国际惯例”为由推卸责任。他们总是有选择地性移植“国际惯例”,只要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就移植过来,完全不顾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商业文化,而消费者面对此也只能被动和无奈地接受。

其实,宾馆引进“国际惯例”本来也无可厚非,这至多是一个或是多个酒店的经营行为。把这个“国际惯例”放到市场上一检验,它能不能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推行,就看消费者了。因为这既然是经营行为,就应该交给市场去选择、调整,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力。这家宾馆实行“12点结账”,消费者可以住其他不实行“12点结账”宾馆。或者说,实行“12点结账”的宾馆,他的服务质量等各方面都非常好,有的消费者仍然愿意选择……,总之,市场规律会让企业和消费者最终找到一个“契合点”,达到双方都满意。

但是,行业协会把它变成了一个明文规定,这样就在酒店这个充分竞争的领域里,建立了一个垄断的规则,一个“保护的屏障”。垄断就一定会带来利益,而这个“12点结账的国际惯例”,就是奔着这整个的行业利益去的,根本就没有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行规限制了竞争。

这样不合理的规定,最终导致了在去年的3月,全国首例消费者挑战酒店“12点结账”行规的官司。在北京开审,一位姓王的先生,起诉他入住的宾馆,原因是在当第二天下午两点他退房时,宾馆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王先生认为,这种收费不合理,要求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并赔偿他因此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随后北京市消协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商讨,希望修改“12点结账”行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则以“国际惯例”为理由,拒绝变更。但与此同时,行业的做法却开始出现了松动。

据有关专家分析,“12点结账”行规,至少会造成三个问题:一是破坏竞争秩序。所有饭店都执行“12点结账”,企业之间的服务就失去了竞争力,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二是侵害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几点结账、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措施、如何为消费者提供多样的人性化服务以及制定服务价挌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行业规范无权干预和限制。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损害消费者权益。所有饭店都执行“12点结账”的行规,消费者无法选择,这样就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去年6月16日密云71家宾馆饭店率先将结账时间延迟到14点。19日,北京延庆县84家宾馆饭店也延迟到14点结账。此后,全国许多地方的宾馆饭店也跟进延时结账。据悉,到8月底,参与延迟退房的酒店宾馆从已原先的300多家,一路增长到近700多家。

但北京一家报社的记者近日随机调查了京城8家五星级酒店的退房时间,对于下午三四点退房的要求,8家酒店都表示还做不到。其中,北京饭店、长城饭店最晚可免费延迟到下午1点,昆仑饭店、中国大饭店、嘉里中心饭店、凯宾斯基饭店、东方君悦大酒店、北京国际饭店都表示最迟可以免费延到下午两点退房,而多家饭店允许VIP客人免费延迟到下午4点,不过前提是,“您住的房间没有预抵客人才有可能申请延时。”

济南的记者也了解到,济南多家星级酒店、商务型酒店,除了少数酒店表示已将退房时间延长到下午2点外,绝大多数酒店继续“坚守”12点退房的惯例,只是出于人性化服务的考虑,才会允许适当延时退房。广东珠海市旅游局和旅游协会于日前向全市旅游酒店发出“延时退房”的倡议,目前已有占珠海旅游酒店总数86%的78家酒店响应14时退房的倡议。广州一般的酒店把退房时间延迟到下午两点、三点,一些酒店甚至延迟到四点。

一些经济型连锁酒店认为,“延迟退房”也是它们吸纳会员,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之一。但也有一些酒店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个别客户的需要做灵活调整可以做到,但要把退房时间直接延后到2点则有一定难处。不过,业内人士分析,这项“霸王条款”取消后,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但也可能会导致各饭店退房时间难统一,从而造成一些纠纷。

专家提醒,不管宾馆酒店是否取消“12点退房”,或是将退房时间延迟多少,消费者都必需在入住前看清相关的结算方法。因为新规定并没有硬性要求宾馆酒店不能继续延用“12点退房”制,只是作了这样的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这就是说,这个“12点退房”制,作为一个行规,在管理办法中被废弃了,却并不意味着这个行业的惯例,就从此彻底消灭了。在一段时间内,还会有一些宾馆,按行业惯例,继续沿袭以前的做法。也就是说,新规定让酒店与消费者都多了一个选项择。如果消费者不接受“12点退房”,可与宾馆进行协商,或是选择其他不实行“12点退房”的宾馆酒店入住。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的童云洪律师同时也表示,对于仍然执行“12点退房”这一“惯例”的酒店,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改革开放前,我国大多数招待所的运营模式是不设定“退房时间”的,也不知“12点退房”为何物。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饭店品牌的进入,才带来了这一计算房费的方法。如今消费者不干了,要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挑战消费潜规则。所幸经过近两年的努力,这一持续多年的行规,终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